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指導和規范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和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現批準《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
本標準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2年6月20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6月21日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生態環境標準
HJ 1259—2022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
制定技術導則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eriv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plans and
records
本電子版為正式標準文本,由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審校排版。
2022-06-20 發布 2022-10-01 實施
生 態 環 境 部 發 布
HJ 1259—2022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指導和規范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和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總體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定要求和危險廢物申報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C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廣東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中心、海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山東省固體廢物和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中心、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2 年 6 月 20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總體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定要求和危險廢物申報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含省級自建系統,下同)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
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可參照本標準,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危險廢物申報等服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 5085.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HJ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 103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2
貯存 storage
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3.3
利用 recycling
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3.4
處置 disposal
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4 總體要求
4.1 基本原則
4.1.1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標準 4.3 規定的分類管理要求,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信息;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
4.1.2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記錄有關內容,并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4.2 分類管理
4.2.1 根據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和環境風險等因素,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按照以下原則分為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和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
a)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1)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0 t 及以上的單位。
2) 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
3) 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b) 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 t 及以上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
c) 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 t 以下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
4.2.2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對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
4.2.3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按以下方法確定:投運滿 3 年的,其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按照近 3 年年最大量確定;投運滿 1 年但不滿 3 年的,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按投運期間年最大量確定;未投運、投運不滿 1年或間歇產生危險廢物周期大于 3 年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副本等文件中較大的危險廢物核算量確定。
4.3 分類管理要求
4.3.1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內容應根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確定。
4.3.2 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的申報周期應根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確定。
4.3.3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推行電子地磅、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有關信息,有條件的可與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5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要求
5.1 制定單位
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但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應當以每個生產經營場所為單位,分別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5.2 制定形式及時限要求
5.2.1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年度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5.2.2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在線填寫并提交當年度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回執,完成備案。
5.2.3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內容需要調整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及時變更。
5.3 一般原則
5.3.1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管理計劃制定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信息、設施信息、危險廢物產生情況信息、危險廢物貯存情況信息、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情況信息、危險廢物減量化計劃和措施、危險廢物轉移情況信息。
5.3.2 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的管理計劃制定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信息、危險廢物產生情況信息、危險廢物貯存情況信息、危險廢物減量化計劃和措施、危險廢物轉移情況信息。
5.3.3 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的管理計劃制定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信息、危險廢物產生情況信息、危險廢物轉移情況信息。
5.4 單位基本情況填寫要求
5.4.1 單位基本信息
單位基本信息填寫內容參見附錄 A.1,填寫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行業類別:根據 GB/T 4754 中對應的類別和代碼填寫。
b) 管理類別:指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或者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
5.4.2 設施信息
設施信息填寫內容參見附錄 A.2,填寫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原輔材料:與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內容保持一致。
b) 設施編碼:填寫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編碼。若無編碼,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碼并填寫。
對于產生環節不固定的危險廢物,選取其中一個產生該類別危險廢物的設施編碼填寫。
c) 污染防治設施參數:指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設施、自行處置設施和貯存設施的參數。
5.5 危險廢物基本情況填寫要求
5.5.1 危險廢物產生
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填寫內容參見附錄 A.3,填寫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危險廢物名稱、類別、代碼和危險特性: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 GB 5085.1~7 和HJ 298 判定并填寫。有行業俗稱或單位內部名稱的,同時填寫行業俗稱或單位內部名稱。
b) 有害成分名稱:危險廢物中對環境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稱,如苯系物、氰化物、砷等。
c) 產生危險廢物設施名稱和編碼:依據本標準第 5.4.2 部分填寫的生產設施名稱、生產設施編碼填寫,可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d) 本年度預計產生量:本年度預計產生的危險廢物量。
e) 計量單位:填寫噸。以升、立方米等體積計量的,應折算成重量噸;以個數作為計量單位的,除填寫個數外,還應折算成重量噸。
f) 內部治理方式及去向:自行利用設施編碼、自行處置設施編碼和貯存設施編碼依據本標準第5.4.2 部分填寫的污染防治設施編碼填寫,可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5.5.2 危險廢物貯存
5.5.2.1 危險廢物貯存情況填寫內容參見附錄 A.4,填寫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危險廢物名稱、類別、代碼、有害成分名稱、形態、危險特性:依據本標準第 5.5.1 部分填寫的相關信息填寫,可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b) 貯存設施編碼:依據本標準第 5.4.2 部分填寫的污染防治設施編碼填寫,可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c) 貯存設施類型:根據 GB 18597 中貯存設施類型填寫。
d) 包裝形式:包括包裝容器、材質、規格等。
e) 本年度預計剩余貯存量:預計截至本年底貯存設施內危險廢物的庫存量。
f) 計量單位:填寫噸。以升、立方米等體積計量的,應折算成重量噸;以個數作為計量單位的,除填寫個數外,還應折算成重量噸。
5.5.2.2 危險廢物貯存能力應與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
5.5.3 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
5.5.3.1 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情況填寫內容參見附錄 A.5,填寫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設施類型:指自行利用設施和自行處置設施。
b) 危險廢物名稱、類別、代碼、有害成分名稱、形態、危險特性:依據本標準第 5.5.1 部分填寫的相關信息填寫,可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c) 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編碼:依據本標準第 5.4.2 部分填寫的污染防治設施編碼填寫,可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d) 自行利用/處置方式代碼:根據 HJ 1033 附錄 F 填寫。
e) 本年度預計自行利用/處置量:本年度預計自行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量。
f) 計量單位:填寫噸。以升、立方米等體積計量的,應折算成重量噸;以個數作為計量單位的,除填寫個數外,還應折算成重量噸。
5.5.3.2 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能力應與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
5.5.4 危險廢物減量化
5.5.4.1 危險廢物減量化計劃和措施填寫內容參見附錄 A.6。
5.5.4.2 根據自身產品生產和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在借鑒同行業發展水平和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措施的計劃,明確改進原料、工藝、技術、管理等。
5.5.5 危險廢物轉移危險廢物轉移情況填寫內容參見附錄 A.7,填寫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轉移類型:指省內轉移、跨省轉移和境外轉移。
b) 危險廢物名稱、類別、代碼、有害成分名稱、形態、危險特性:依據本標準第 5.5.1 部分填寫的相關信息填寫,可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c) 本年度預計轉移量:本年度預計轉移的危險廢物量。
d) 計量單位:填寫噸。以升、立方米等體積計量的,應折算成重量噸;以個數作為計量單位的,除填寫個數外,還應折算成重量噸。
e) 利用/處置方式代碼:根據 HJ 1033 附錄 F 填寫。
f) 擬接收單位類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有單位、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環節豁免管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等。
g) 擬接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有單位名稱、經營許可證編號:應當與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有單位相關信息關聯并一致,可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h)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環節豁免管理單位的相關信息應在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
i) 危險廢物出口至境外的,應在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信息。
6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定要求
6.1 一般原則
6.1.1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的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并對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6.1.2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根據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環節的動態流向,如實建立各環節的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內容參見附錄 B。
6.1.3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分為電子管理臺賬和紙質管理臺賬兩種形式。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可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企業自建信息管理系統或第三方平臺等方式記錄電子管理臺賬。
6.2 頻次要求
產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裝物的,應按每個容器和包裝物進行記錄;產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輸送至貯存場所的,按日記錄;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據危險廢物產生規律確定記錄頻次。
6.3 記錄內容
6.3.1 危險廢物產生環節,應記錄產生批次編碼、產生時間、危險廢物名稱、危險廢物類別、危險廢物代碼、產生量、計量單位、容器/包裝編碼、容器/包裝類型、容器/包裝數量、產生危險廢物設施編碼、產生部門經辦人、去向等。
6.3.2 危險廢物入庫環節,應記錄入庫批次編碼、入庫時間、容器/包裝編碼、容器/包裝類型、容器/包裝數量、危險廢物名稱、危險廢物類別、危險廢物代碼、入庫量、計量單位、貯存設施編碼、貯存設施類型、運送部門經辦人、貯存部門經辦人、產生批次編碼等。
6.3.3 危險廢物出庫環節,應記錄出庫批次編碼、出庫時間、容器/包裝編碼、容器/包裝類型、容器/包裝數量、危險廢物名稱、危險廢物類別、危險廢物代碼、出庫量、計量單位、貯存設施編碼、貯存設施類型、出庫部門經辦人、運送部門經辦人、入庫批次編碼、去向等。
6.3.4 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環節,應記錄自行利用/處置批次編碼、自行利用/處置時間、容器/包裝編碼、容器/包裝類型、容器/包裝數量、危險廢物名稱、危險廢物類別、危險廢物代碼、自行利用/處置量、計量單位、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編碼、自行利用/處置方式、自行利用/處置完畢時間、自行利用/處置部門經辦人、產生批次編碼/出庫批次編碼等。
6.3.5 危險廢物委外利用/處置環節,應記錄委外利用/處置批次編碼、出廠時間、容器/包裝編碼、容器/包裝類型、容器/包裝數量、危險廢物名稱、危險廢物類別、危險廢物代碼、委外利用/處置量、計量單位、利用/處置方式、接收單位類型、利用/處置單位名稱、許可證編碼/出口核準通知單編號、產生批次編碼/出庫批次編碼等。
6.4 記錄保存
保存時間原則上應存檔 5 年以上。
7 危險廢物申報要求
7.1 一般原則
7.1.1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定期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
7.1.2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根據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歸納總結申報期內危險廢物有關情況,保證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按時在線提交至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臺賬記錄留存備查。
7.1.3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可以自行申報,也可以委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有單位或者經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的第三方單位代為申報。
7.2 申報周期
7.2.1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按月度和年度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且于每月 15 日前和每年3 月 31 日前分別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報。
7.2.2 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應當按季度和年度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且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和每年 3 月 31 日前分別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報。
7.2.3 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應當按年度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報。
7.3 申報內容
7.3.1 申報內容包括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情況、危險廢物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情況、貯存情況,申報報告格式參見附錄 C。
7.3.2 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危險廢物電子管理臺賬的單位,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危險廢物申報報告,經其確認并在線提交后,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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